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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分类:奖贷资助 时间:2007-12-03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6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在校大专层次二年级以及以上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年度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者。
     第五条  每年9月22日前,学院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的1.5—2倍确定初步推荐名额,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和综合学生人数等因素分解到各系部。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系部根据学院下达的初步推荐指标,对上年度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从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方面综合分析,提出初选名单,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接着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上报的初选名单提出建议名单,再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连同《海南省   年度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报至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院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黄荣坚 作者:黄荣坚 浏览量: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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