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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条例
分类:奖贷资助 时间:2005-1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负解困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范围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包括智力型和劳动服务型两类。智力型勤工助学是指与学业相结合的活动,包括校内外的技术开发、咨询、培训班、科研及管理等内容。劳动服务型勤工助学是指一般的体力劳动,包括校内外的有偿劳动和服务性的工作。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各院、各单位可为在校学生提供各种劳动型、智力型勤工助学机会,上岗人员由院勤工助学管理科统筹安排,具体管理由提供单位和院勤工学管理科共同负责。
第四条  校内各学生勤工助学实体(组织)经院勤工助学管理科批准,方可从事核定范围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管理科对各学生(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监督、协调。
第五条 学生不得私自从事商品贩卖活动。学院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未经允许在校内进行各种商业活动。主要包括:在校园内摆摊进行商品买卖;利用校内的公共场所(宿舍、教室及室外空地等)进行商品买卖;私自印刷、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招聘活动的传单和海报;冒用学院或集体的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等。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否则勤工助学管理科有权终止或调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各系部应委派专职人员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对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个人和实体(组织)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活动须由本人填写统一印制的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由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学生处,参加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学生实体(组织)应将所聘用的勤工助学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系部,并在聘用期满时,做出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鉴定并报以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人员应是思想素质好、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受过校纪处分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原则上不予聘用上岗,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者,一年以后可以聘用。
第十二条  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经济条件较差及品学兼优的同学。

第四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组成与使用
校拨经费部分:从每年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的经费,用于省级特困生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学费减免部分,特困生奖学金、新生寒衣补助、部分学费减免。
省拨经费部分:国家专项勤工助学启动基金,用于特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劳务酬金和勤工助学发展基金。
基金的增值部分:各勤工助学基地的创收,用于各基地的维护和发展,以及勤工助学人员的劳务酬金。
第十四条  对各学生实体(组织)的勤工助学实行归口管理,对各实体(组织)的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及项目财务实行分级统一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管理科对各学生实体和各类项目的勤工助学收益进行统一管理,并纳入勤工助学基金。

第五章  管理科工作职能

第十六条  建立贫、特困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
第十七条  拓宽勤工助学岗位渠道,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十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岗前培训和教育及中期检查。
第十九条  负责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评审、发放“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保证学生勤工助学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经常与用人单位联系,及时对勤工助学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处理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负责在岗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勤工助学信息的收集,并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全院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有关文件,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勤工助学是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满腔热情地关心、爱护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  校内用人单位使用学生,应向院勤工助学管理科提出申请,由勤工助学管理科统筹安排,以勤工助学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使用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管理科提了申请,由勤工助学管理科统筹安排,以勤工助学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并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以学为主,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
第二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保质保量地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第三十条  学生上岗前要自觉接受勤工助学管理科与用人单位的职业道德培训和教育,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应到所在学院学生会办公室登记、申报,并到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或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

第八章  对岗位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管理岗位设立的基本要求是:以校内岗位、轻体力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临时性岗位为辅。
第三十四条  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及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为和专业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报酬标准及支付办法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报酬标准根据不同岗位,按每人每月100、120、150元的标准发给劳务酬金。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勤工助学管理科配套,具体标准由勤工助学管理科与用人单位双方商定。
第三十七条  勤工助学报酬,一律由勤工助学管理科统一发放,校外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资一律由勤工助学管理科统一领取、发放。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设置“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勤工助学先进集体”奖、“勤工助学优秀管理”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学年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必须做到认真负责,诚实守信,按质按量完成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如有违反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吊销勤工助学上岗证,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受资助的资格直到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操作的,经过勤工助学管理科核准,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劳动,并酌情扣发或拒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将列入思想品德和综合能力评价的范围,记入学生档案,以便全面反映学生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编辑:李俊青 作者:颜昌南 浏览量: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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